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19-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 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 出决策决定。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省发 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 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其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咨询评估的范围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专项建设规划,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2.项目建议书,指省政府要求评审的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概算),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5.项目申请报告,指国家发文明确要求省级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需要委托评估的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需要委托评估的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未列入国务院及其部门或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有关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或专项规划的;
  国家或省尚未制定发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或规范的;
  国家或省正在实施调控、整合的(含压小上大、等量置换等)行业、产业的;
  涉及资源开发及生态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
  涉及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其他需要评估论证的。
  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7.PPP项目咨询;
  8.节能报告评审;
  9.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专项投资效益评价。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具备条件时,指定具有相关职能的下属单位对初步设计(概算)实行专业非盈利评审,不再委托相应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 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其中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可替代部分或全部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包括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具体专业如下:
  1.农业、林业; 2.水利水电; 3.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4.煤炭; 5.石油天然气; 6.公路; 7.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8.民航; 9.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10.电子、信息工 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11.冶金(含钢铁、有色); 12.石化、化工、医药; 13.核工业; 14.机械(含智能制造); 15.轻工、纺织; 16.建材; 17.建筑; 18.市政公用工程; 19.生态建 设和环境工程; 20.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21.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22.PPP。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及规划的 评估业绩共不少于 10 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一)根据各有关处室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投资处根据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通过政府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咨询机构“短名单”。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确定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对“短名单”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委内各处室的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负责提出咨询评估任务。主办处室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明显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方可委托评 估。
  第十二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接受任务;
  (四)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绝密事项外,均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由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 名单;
  (二)主办处室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委托评估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由主 办处室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处审核,评估机构选定后,由主办处室填写《委托评估通知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报主管主任审定后,投资处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 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登记、盖章,发回主办处室,送达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四)《咨询评估通知单》发出后,承担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如不接受该项任务,需在《咨询评估通知单》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来文说明有关情况。主办处室会同投资处按照规定确定承担 该任务的下一个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在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在项目所在地或省会城市召开评审会,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项 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以及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各 专业的专家必须齐全。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和内容时,应当与省发改委主办处室沟通一致后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 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 15个工作日。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 5 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 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处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属于编制单位原因的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项目单位修改报告和补充有关内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填写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也应当对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 较差。质量评价结果和“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进行约谈;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处将其从“短名 单”中删除。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除根据第二十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
  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三)非因编制单位原因,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取消其担任省发展改革委评审人员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河北”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评估费用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 评估费用列入年度省预算内重大项目前期费,由固定资产投资处负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办处室在将具体项目的《委托评估通知单》送交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时,应与其共同依据和参照评估费用计取的有关规定,核算评估费用,评估机构应当在保证优质高效和确保基本 支出的前提下优惠下浮。
  第二十八条 评估费用确定后,由主办处室填写《委托评估费用审批表》报经主管主任审签后,反馈固定资产投资处统一汇总并下达计划。机关专业处室依据下达的计划商委内财务按程序将评估费用拨 付接受委托的投资咨询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根据咨询评估任务的执行进度,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结算咨询评估费用。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 位摊支成本。
  第三十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5〕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委内工作规则的通 知》(冀发改办投资〔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