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019-11-12


  2019年9月17日消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充分发挥就地就近优势,对专项资 金实行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通知》提到,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
  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三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 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
  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由相关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 织竞争性评审,确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示范期内,专项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其中,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示范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