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2020-12-23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严格控制超概算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概算编制与核定

  《办法》提出,项目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静态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静态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需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由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并批复。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概算控制和调整

  《办法》指出,经核定或批准的项目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或概算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须在实施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未按有关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三)因国家和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四)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在开工前提出申请。

违法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办法》提出,项目审批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

  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向设计单位追偿。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项目审批部门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工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项目审批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